再审申请人贺*因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将即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的第三人贺*认定为宅基地实际使用权人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房屋于2015年建造,此时第三人贺*尚未成年。贺*印遗嘱处分案涉房屋时,也未将房屋处分给贺*。贺*与案涉房屋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其在房屋建成之后也无法取得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2.案涉协议内容缺少必要的补偿项目,不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及某市某村民委员会在明知申请人与贺*系单独所有房屋的情况下,拒绝将两户分开安置,擅自将申请人房子划入贺*户中,造成贺*户并没有因此多得补偿和安置,反而减少了对申请人的拆迁补偿。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并不合理,由于案涉协议缺少了对申请人必要的安置补偿,即使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也必将损失其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3.一、二审法院拒绝...(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