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安**、安**与被告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安**、安**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亮、杨*,被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安**、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徐淑芬(登记于安**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相关手续资料,并立即搬离上述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被继承人徐淑芬的子女,被告系徐淑芬的孙*。原告父亲安**于2017年4月16日去世,去世时遗留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原告母亲徐淑芬为房屋共有人,并通过公证继承了原告父亲安**的遗产,原告均自愿放弃对安**遗留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后原告母亲徐淑芬于2021年12月7日去世,未留有遗嘱。原告安**、安**在被继承人生前一直照顾并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同时,被告一...(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