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1664元(以下币种同)、评估费3000元,共计6466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4日13时左右,原告驾驶苏f×××**小型轿车与案外人王*兵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通知被告且前往安吉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61664元,但被告却认为费用过高而拒绝赔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