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要点。
1、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1)被告原为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有色集团破产后,其持有的被告的股权属于有色集团的破产财产。因此,有色集团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告股权挂牌转让给新的股东,是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因此不适用国有企业改制关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同时,由于被告的股东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需要安置职工的问题,因此广西区国资委和有色集团管理人在股权挂牌转让时并没有将职工安置设置为转让的前提条件。(2)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俗称“内退”手续),根据国家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原告在内退后无需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只需要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直至原告退休,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工资薪酬。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及约定义务...(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