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科技有***(以下简称地缘公司)、内蒙古某*******(以下简称明源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管理****(以下简称明源云项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地缘公司、明源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定分红协议为无效合同,依法追究黄**因此给地缘公司、明源云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补缴股本金107万元,且承担因提前离职的违约金即股本金的20%,并由黄**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关于黄**与王**2020年分红约定》(以下简称分红约定),既不能体现王**个人向黄**支付分红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体现地缘公司、明源云公司为黄**2020年度作出的贡献给予奖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分红约定为带有前置条件的协议,前置条件为“鉴于公司业务进行重新整合过程中做的一定贡献,黄**占有……股份分红”按照字面意思,似乎是...(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