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宅急*********(以下简称宅急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宇**********(以下简称航宇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宅急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航宇货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宅急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航宇货运公司支付宅急送公司2022年3月到5月运费共计143190.37元;2.请求判令航宇货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照0.3%/天分别自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20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2022年3月至5月的逾期违约金);3.请求判令航宇货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航宇货运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3月运费39159.82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系2022年3月11吨货物派送问题,但2022年3月全部运费为39159.82元,航宇货运公司基于上述11吨货物始终拒绝支付3月全部运费,属于无理、无法可依。即便一审法院认为因不可抗力未送达货物依然系宅急送公司原因,也应当判决航宇货运公司支付3月运费中的其他无争议款项,而非全部不予支持。宅急送公司已经提交2022年3月的账单明细,其中标黄部分为宅急送公司与航宇货运公司争议的11吨货物,该批货物运输费用5419.13元、派送费250元,共计5669.13元,该批货物系宅急送公司从北京运输至上海,已经完成中转部分(运输费用),因为不可抗力(疫情原因)导致货物暂时存放在宅急送公司的上海仓库中,未能派送。后在6...(本文书还有6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