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驾驶晋m******(晋m******)号重型半挂车,由黄龙县向榆林市方向行驶途中,行至201省道194km+400m处时与王**驾驶的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朱**当场死亡和何**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驾驶人王**受伤,乘车人张**、吴**受伤及两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30日,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朱**、何**、张**、吴**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于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6日在宜川县人民...(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