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第一医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第一医学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被上诉人柳**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医学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柳**对我院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医院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我院设置的“警示标志不足以完全引起过往行人注意”的意见完全错误,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二、柳**完全是其本身视力不好且佩戴有色眼镜,同时陪同人员未尽责的情况下自己不慎摔倒,应当由柳**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我院承担所谓的70%毫无依据,...(本文书还有4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