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永升********(以下简称“永升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永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永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永升公司主张索要电费,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审理。永升公司无许可超范围经营电力行为,其索要电费,不适用公平原则;2.旭辉南翔商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协议》《高压供电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赋予永升公司享有“统一向电力公司***小区电费”的职权。永升公司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具合法性;3.永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