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孙**、孙**、王**、张**、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上诉人孙**及孙**、孙**、王**、张**、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孙**、孙**、王**、张**、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孙**、孙**、王**、张**、李**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转让款为12万元错误。转让款应为8万元。《转让协议》的乙方三人签署为同一笔体,并非李*林、李*祥本人签字,故该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12万元并不是其二人的真实...(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