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王**、王**、熊*、王**、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王*名下银行存款220,736.57元;2、依法分割一次性抚恤金、养老丧葬补助金共计29,802.3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与梅某1956年结婚,二人共同育有王*8、王**、王**、王**、王**、王**六个孩子。梅某于1974年去世,王*于2022年10月15日去世,二人均未留下遗嘱。2024年5月,王*8去世,王*8与熊*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育有王**、王**两个孩子。王*老人去世前留下银行存款,去世后该笔存款由被告王**保管,原告多次与被告王**协商遗产继承的事情,均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调查完后依法分割。
被告王**辩称,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王*去世时遗留的财产作为遗产。王*于2022年10月15日去世,故遗产应当为截止至2022年10月15日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数额。2、被继承人自2020年生活无法自理至去世前,均由答辩人及被告王**轮流照顾其饮食起居,期间原告及被告...(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