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与上诉人贵州省毕***************(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3)黔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某某委会支付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1760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某某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即某某委会出具的辞退上诉人前(2022年2月前)一年《工资花名册》显示,上诉人基本工资为2600元,养老保险补贴金额在407.7元、616.5元不等,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收入构成是基本工资加上各种福利待遇,因此上诉人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应当以其基本工资加上养老保险补贴进行计算,得出其被辞退前月均工资为3088元。故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基本工资2600元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错误,应以3088元作为标准进行计算。上诉...(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