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高**、邱**、邹*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鲁08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被上诉人邹*市宏*******不服,向山东省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9日以邹*民监(2020)****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鲁0883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鲁0883民再****号民事判决。高*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被上诉人高**、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1)鲁0883民再****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并维持(2016)鲁08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宏瑞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宏瑞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本文书还有4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