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刘**被拘传至云南省洱源市茈碧湖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1年7月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刘**所有的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