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4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
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2023年4月17日22:04,被告向原告发送:“在吗?”原告:“在的马总”被告:“找个帮个小忙。”原告:“领导指示就好”被告:“今天还款差点资金,想找你帮个忙,倒个手。”原告:“多少马总我手里没多少钱,也不怕马总笑话”被告:“没有没有,理解”原告:“多少”被告:“你手头有多少,我这边差几万”原告:“我这边就个一万多点,后天可能用,你看能帮上不”被告:“你这边凑上2万咋样?明天中午就好了”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7000元、3000元。被告:“收到,谢谢”2023年4月27日晚18:11原告:“马总,你那边方便了不,我用的是别的工地的钱,明天就要用了”被告:“你没收到吗?”原告:“没啊”被告:“我让公司给你打过去了。”4月28日16:2...(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