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盘**与上诉人阳春市联********(以下简称联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0)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改判联兴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798元给莫**、盘**;三、由联兴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莫**与联兴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延期交房补偿方案》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该《延期交房补偿方案》成立有效错误。理由为:1.《延期交房补偿方案》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错误。《延期交房补偿方案》载明“在与您签订楼房预售合同前,我市是通过土建工程验收后就可以交付...(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