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李**。
成立顺联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广场**室等地租借办公室,招募团队通过散发宣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及拥有矿山开采、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以年化收益24%按月支付、当场返利等方式诱骗不特定公众出借资金。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李**。
以顺联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义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用于支付客户本息、返利、员工工资提成及个人花用等,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600余万元。
2020年10月,被告:李**
因通过上述相同方法以顺联公司苏州分公司、盐城分公司名义集资诈骗被判处刑罚。2021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将正在服刑的李**带回上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李**。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李**。
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李**。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