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宁夏圣华***********(以下简称圣华恒基公司)、宁夏圣华*****************(以下简称圣华恒基石嘴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圣华恒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华恒基石嘴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履行办理位于大武口区某号和某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证义务;2.判令被告支付***小区某号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5738元(自2020年3月27日暂计算至2020年...(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