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长沙朗白********、北京港源******、富利建设******、广州中交************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长沙朗白********(以下简称“朗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港源******(以下简称“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利建设******(以下简称“富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州中交************(以下简称“中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朗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1989.4元;2、判令朗白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三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工程款601989.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判令朗白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946.47元;4、判令四被告对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朗白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协议书》,由原告...(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