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筑**********(以下简称新筑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的基本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徐**先后以自身原因拒绝到岗属于明显缺乏证据。新筑路桥公司第二次将徐**调整至乌鲁木齐新筑超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岗位,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劳动者来说,这种调动本质上是旧的劳动关系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确立。2.新筑路桥公司对徐**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未与徐**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仅仅以邮寄上岗通知的形式告知徐**,与合同意义上的协商一致不属于同一范畴,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收通知缺乏协商一致和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变动的形式要求。3.新筑路桥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规章制度,更没有向徐*...(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