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为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驳回原告陈**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公安机关核查后未发现存在犯罪行为退回本院。本案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其利息(暂算至2022年5月9日止为400182元,以后以借款本金10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因资金周*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其中2019年9月8日30万元;2019...(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