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受理诉前引调,并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3)浙0603执保****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后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750515.4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纺织品买卖业务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货款750515.4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
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开庭前本院电...(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