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与被告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委托诉讼代理人陈*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成*偿还原告酒*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22.81元(截止至2023年6月21日),合计120222.81元;另以10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8.625%(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5.75%上浮50%),自2023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后期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7日,被告陈**、成*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5.7...(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