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608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8日开始,按照月息两分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本金及利息共计6108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律师咨询费71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承诺支付利息。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同情,原告将款项给到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详见合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直至起诉时仍未归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