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损失150380.13元,被告中国某某*****************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31日15时02分,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冀t3××**的小型客车沿饶阳镇北外环开发大厦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冀te187**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