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创*********(以下简称中山创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绅琪********(以下简称广州绅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绅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4)买卖合同签订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2019年3月26日,双方(广州绅琪公司为甲方,中山创建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广州绅琪公司向中山创建公司购买以下设备:1、l50000*w1660*h1000mm软体石材生产线,数量2条,含税单价49.5万元,合计99万元;2、l93700*w1370*6mm磨具,数量2条,含税单价12.5万元,合计2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30%定金(即372000元)即日生效;设备到甲方车间后支付30%(即372000元);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运转,支付30%(即372000元);设备完全安装调试好正常生产3个月后支付10%(即124000元),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以每日0.05%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10%。设备交付:收到定金后45天安装调试好。设备检验:设备到甲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运转,乙方负责技术操作培训和日常保...(本文书还有6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