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5日,原告所在单位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被告处为原告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每人保险金额为28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2020年11月15日原告因足球比赛时摔伤致右膝疼痛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扭伤和右膝半月板损伤,后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