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冯**、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经核实,被告劳**已死亡,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后原告申请追加劳**、陈**、劳**、劳**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被告冯**、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劳**、陈**、劳**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劳**、冯**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75309.85元、利息10481.82元、罚息325.23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1.075%再上浮30%计算罚息,遇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自每次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市场报价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2、判令被告劳**、冯**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630元;3、劳**、陈**、劳**、劳**4、判令原告对被告劳**、冯**提供抵押的...(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