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某******与被告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70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4.25上浮50%即6.375%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1日为2232.52元),被告交纳的押金4000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村民。被告于2010年1月11日与原告签订《下沙村(鱼*)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本村上产(土名)的鱼*,承包期限从2010年2月1日至202...(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