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资金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至2022年6月12日的利息;(计算方式:50,000元×5%/年×3年=7,500元。)以上金额合计:57,500元(50,000元+7,5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8日,被告李**持有新疆新康伟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向原告王*出具《投股证明》一份,其中载明“王*于2017年5月8日投入伍...(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