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苏*、冯**,上诉人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第三人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苏*、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以上诉人未预留检测口致损失扩大为由判定冯*一方有过错属于因果关系认定错误。装修房屋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也未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示上诉人在装修时应留有检测口。未留检修口不会实际影响检测,导致损失扩大的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没在第一时间关闭水阀,所以不应认定冯*、苏*、冯**有过错。2.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审第一被告应该为全体业主,第二被告才是物业公司。本案漏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有人是全体业主,全体...(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