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付**到庭,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8%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左右,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5500元,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21年2月14日经对账,被告出具借条55000元,承诺2021年底还清,但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张**在诉讼过程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之前在工地上干活认识。2015年11月,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被告到原告家拿的30000元现金,还有20000元...(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