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西宁新百******、第三人江*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西宁新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孙*,第三人江*华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7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原告俞**以第三人江*华为******名义与被告西宁新百******就西城天街二期2#公寓、商业及地下车库(二标段)工程项目签订了...(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