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某某联合***************(以下简称某某联合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马**,被告某某联合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8,724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0日,被告驾驶新xx-xxx**号轮式拖拉机,在奇台县某某镇路口,与原告乘坐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马**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马**辩称,车已购买保险,应该保险公司赔付,其本人垫付了16,000元。
某某联合财保公司辩称,事故认可,投保事实也认可,第一次住院的费用认可,第二次住院认为和本次事...(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