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民大街支行)与被告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民大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新民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孙**、刘**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8,149.99元,应收利息23,345.7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8,517.13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201.89元,合计145,214.72元。利息和罚息已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截止此日后的利息和罚息等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以南、湖西路以东长影世纪村四期51[幢]21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长房他证权...(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