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速阳******为与被告上海远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652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速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远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曾陆续向原告购买早餐食...(本文书还有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