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3)辽07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7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其他事项说明部分内容模糊不清与事实不符。首先原告虽然提交的《拆迁回迁协议书》为复印件,但被告在原审中承认协议书原件在其手中,原告无法取得,而协议书中事项说明部分是可以看清大致内容的,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协议回迁面积为75...(本文书还有1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