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邢**、建工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2)琼902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不得强制执行位于海南生态软件园b地块明月居**号楼**房;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邢**口头达成合意将涉案房屋即位于海南生态软件园b地块明月居**号楼**房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当日被告邢**的哥哥邢诒侠收到原告交付的30万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9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邢**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邢**将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明月居**幢**单元**房转让给李**,因买方(原告)是海南广州广大工程管理公司员工,按员工价转让,总价为30万元。原告自交款之日起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装...(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