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广州市海*********(以下简称伍佰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伍佰威商行、伍**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本案于202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佰威商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调整货款诉请金额为297252元。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建成曾与被告有纺织品买卖业务往来,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截止2023年10月8日仍拖欠货款31万元。现案外人王建成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31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傅**。截至起诉之日,该款...(本文书还有1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