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奇台县七户乡东塘四村承包地30.78亩;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2年承包费14291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二人同在奇台县七户乡东塘四村一户内,被告系户主,原告在该户内有耕地30.78亩,2021年被告将户内耕地全部承包给他人种植,原告要求分得自己份内的耕地承包费,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刘**辩称,原告的土地没有30.78亩,只有15亩,我只愿意给15亩地承包费。
原告刘**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