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煤炭款17458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菌包厂生产所需,于2022年8月18日在原告处赊购煤炭,拖欠原告煤炭款174580元及违约金。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23年1月10前付清全部欠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