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30843.9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528.3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30843.9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8日,被告周**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乙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及以上或发生其他《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投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险...(本文书还有2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