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占**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82298.3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818.7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82298.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7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8日,被告占**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下称某某单》),该专保险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