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宿迁口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被告宿迁口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785.91元。2.判令被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到被告处拔智齿,按照被告医疗程序通过手术,拔掉智齿一颗及旁边一颗,被告处医生开了两片的止痛片,并让原告自行回家到小医院挂两天消炎水,原告挂完消炎水后因一直未消肿消炎,随后便到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并于2019年11月7日住院随即进入icu治疗,住院期间病情加重,于2019年11月9日晚上9时转院至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至2019年11月15日当日转院去南京市口腔医院继续治疗,于...(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