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钱*、广东华岩******(以下简称华岩公司)、江门市银*******(以下简称银禧公司)、江门市新************(以下简称悦发公司)、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改判唐*不需赔偿423598.7元给钱*;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钱*、华岩公司、银禧公司、悦发公司、黄**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钱*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可证明黄**2019年11月20日通过江门市蓬江区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钱*支付工资5000元。黄**系钱*的雇主,应由黄**、银禧公司支付赔偿款。(二)唐*与钱*非劳务关系。高某乙是黄**的员工,与黄**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其证言。(三)钱*提交的《同意书》由钱*妻子签名,钱*按指印确认同意放弃追究唐*的赔偿责任,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钱*辩称:唐*通知其到华岩公司工作,唐*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由法院依法查明。
银禧公司、华岩公司共同答辩称:银禧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黄**,不清楚涉案工程的转包情况及谁是唐*的雇主。
黄**辩称:发包给唐*的工地有两个,所以有向钱*发放工资。钱*是在厨房工地受伤,厨房工程已与唐*结算。
悦发公司未作答辩。
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岩公司、银禧公司、悦发公司、黄**向钱*赔偿各项损失1360777.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岩公司、银禧公司、悦发公司、黄**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本文书还有6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