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及说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才及胡**不负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原告主张的各赔偿项目本院确定如下: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原告未提供医疗费的票据,根据其向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理赔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显示的医疗费金额为9796.48元,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再主张医疗费979元,未提供有效凭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9000元,该部分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且依据不足,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护理费:医嘱未建议原告受伤需要护理,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需要护理,故对该赔...(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