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蒙阳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农商行申请贷款10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翌日与农商行签订了借据。双方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饲料,贷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贷款年利率8.7%,逾期利率为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13.05%。天正公司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9年5月30日与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农商行于2019年5月31日将案涉贷款支付至蒙阳公司账户。现农商行称蒙阳公司仅返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5000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的利息77937.5元,合计2577937.5元,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蒙阳公司、天正公司与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