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马**、第三人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葛艳君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洁琼、第三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第三人汪**申请对被告马**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扬州市蜀岗西路**号**幢**室商业用房在2018年5月24日的市场价值予以评估,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马**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村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第三人汪**的分家析产协议书(2018年5月24日签订)、(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1874号公证书及(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3235号公证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前后共计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借款之后,从未归还过本金,还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其女儿即第三人汪**,影响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本文书还有4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