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欠款本金人民币80670.85元、利息及其他费用5947.35(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3元、执行费1214元。因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本文书还有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