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左*与被告李*、保**(以下简称“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8月21日庭审时,原告魏*、左*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9月25日庭审时,原告左*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1,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8月5日,被告李*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津***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衢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与前方魏*某驾驶的德州157125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魏*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驾车驶离现场,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去世后,其父母作为原告多次与被告李*沟通,被告李*拒不赔偿,经原告了解,被告李*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李*辩称,其驾驶车辆在被告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
保**辩称,被告车辆在其司投保交强险和...(本文书还有5695字未显示)